配资平台的重要性 司法服务为改革“保驾护航” 上海金融法院助力科创板行稳致远

发布日期:2024-08-19 00:39    点击次数:103

配资平台的重要性 司法服务为改革“保驾护航” 上海金融法院助力科创板行稳致远

  ● 本报记者 乔翔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主动肩负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重要职责,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重大金融战略实施为工作重点,为科创金融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取得一定成效。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下一步,将发挥好科创板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优势,保障资本市场活水充分灌溉新质生产力,全力落实金融强国、科技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司法支撑。

  包容创新和严惩违规并举

  自2022年3月15日受理首例涉科创板证券欺诈纠纷案件两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共受理涉科创板案件300余件,涉及16家上市公司(其中一家不是案件当事人,案件涉及其股东的股权代持问题),案件总标的额13.96亿元。

  通过妥善化解科创金融类纠纷,培育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典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为交易主体明确规则预期。其中,坚持包容创新的价值取向,依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成为重要导向。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针对科创企业存在研发投入高、投资周期长、收益不确定等特点,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厘清科创板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科创市场适应性和灵活性。如在涉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在查明信息披露内容充分揭露风险、没有误导性的情况下认定发行人免于承担民事赔偿,为合理界定科创企业发布预测性信息民事责任提供了典型样本。

  另一方面,上海金融法院树立严惩违规的规则导向,从严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行为,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强化“追首恶”“惩帮凶”,有效引导证券参与主体敬畏市场、敬畏法律。

  据介绍,为推动风险公司有效出清,促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在涉泽达易盛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公司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海金融法院创新“投保机构参与证券群体性和解+中介机构申请当事人承诺制度窗口期调解”工作机制,投资者获2.8亿元全额赔付,被认为是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的“范本”。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通过发挥金融司法裁判指引作用,保障科创板形成严惩违规的规则导向和包容创新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

  对于科创板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上海金融法院着力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可预期的金融司法服务,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科创板公司合规经营。

  在前端,上海金融法院构筑专业化多元解纷格局,形成金融行业全覆盖、平台服务全线上、委托调解到协议履行全周期的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纳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案件纠纷和解调解操作指引》。

  在中端,创新专业化案件审判模式,建立科创板案件专项审理机制,跨庭组建科创板案件审判团队,形成以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专业诉调对接为主体的证券纠纷系统性解决方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全国首例涉科创板先行赔付案等,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助力打造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惩处相衔接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在后端,上海金融法院搭建专业化金融执行机制,创建全国首个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实现赔偿款直接划付至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比如在泽达易盛案件中,通过该机制在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发放完毕赔偿款,打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最后一公里”。首创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开创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新方式,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最低保留价格,成交率、溢价率大幅提升。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申请人可于2024年07月19日至2024年08月07日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07日。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申请人可于2024年07月18日至2024年08月19日到浙江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19日。

  “泽达易盛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颖琦告诉记者,该案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优势,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同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进一步强化协同治理

  近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优化金融司法效能,通过衔接联动、深化合作,最大限度凝聚科创板治理法治合力。

  一是锚定科创板案件“前沿性”。通过走访调研,上海金融法院形成《中国式科创金融发展司法保障相关问题研究》《科创板与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等成果,促进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深度融合,为科创板企业发展提供更具前瞻性的理论支撑。

  二是聚焦科创板案件“融合性”,创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善治机制,建立科创板企业涉诉信息常态化通报机制,促进行业信息和审判动态有效传导、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协同处置。持续强化数字赋能,建立资本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协同治理数据推送应用场景。

  三是关注科创板案件“跨域性”,牵头与苏浙皖四家中级人民法院建立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机制,共同发布《关于服务保障科创金融改革的司法倡议》。积极与长三角地区监管机构开展治理协作。

  “比如在涉某公司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主动对接浙江证监局,联合属地监管部门等机构形成合力配资平台的重要性,实现沪、浙两地调解机构联手调解。”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科创板案件审判团队负责人许晓骁表示,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的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是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司法监管协同推动诉源治理的落地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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